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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残疾、孤老和烈属个税减征额不超6000元

来源:大众日报    编辑:金果    发布时间:2019-06-05    

       6月4日,山东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的所得项目为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减征额度以6000元为限,不设置减征期限。

       《通知》提出,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期限等事项。自2019年1月1日到《通知》施行前,符合减征条件的纳税人参照本《通知》享受减征政策。

       据了解,《通知》与原《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调整:一是扩大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经营所得的减征范围,涵盖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等四类经营所得。二是取消了原《办法》减征90%的幅度规定,同时仍规定同一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减征额以6000元为限。省财政厅税政处负责人表示,按综合所得减征6000元税额测算,结合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个人年收入可达到17万元以上;按经营所得减征6000元税额测算,纳税人年经营收入可达80万元以上。三是明确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具体征管规范由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金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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