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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取消住院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三点限制

来源:新文化网    编辑:金果    发布时间:2019-10-22    

       10月13日,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从长春市医保局获悉,从10月1日起,长春门诊慢性病治疗、异地就医、低自付大病补助等新政策开始执行。

       关注一:长期异地就医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长期外出务工、“双创”人员未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取得居住地户籍或居住证(居住证明),可以申请长期异地就医待遇。

       跨省长期异地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市级统筹区)开通直接结算的全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在此基础上可在居住地(市级统筹区)非直接结算定点服务机构中自愿选择4家(三级、二级、一级和专科医院各一家)就医,有异地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可在长期异地就医选定医院范围内指定一家医院作为特殊疾病定点服务机构。

       取消长期异地备案后封锁参保地医保待遇的规定,异地备案后,参保地和居住地医保待遇均保持有效状态。如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和居住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时间、空间上出现自相矛盾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医保基金不予以支付。

       关注二:异地急诊就医

       取消急诊“自就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登记”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年度待遇支付截止日期前申请兑现。也就是只要在异地住院,病种符合急诊条件就能享受急诊异地就医待遇。

       关注三:转外就医

       《转诊转院申请表》办理即时生效,有效期至参保年度内,但转诊治疗应符合转诊时确定的病情或诊断,且当次有效。同时取消参保人员“转诊证明需当地经办机构盖章”的规定。

       关注四:延长待遇支付截止时间

       取消异地就医人员“出院一个月之内将相关材料递交参保地经办机构,预期未提交相关材料不予以报销”的规定。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报销的,待遇支付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

       关注五:慢性病门诊治疗时限延长

       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享受时限管理限制,将原享受门诊医疗待遇时限最长为三年改为长期有效。已经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患者,原时限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无需体检复查,续办相关手续后时限长期有效;新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患者,经体检合格后时限长期有效,以后再无须续办相关〔慢性病乙型肝炎(长效干扰素)除外〕。

       关注六:低自付大病补助限制

       取消《长春市医疗保险十种低自付大病补助审批管理细则》文件中,享受住院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所需要的三点限制:1.参加长春市居民医疗保险,具有长春本市户口,且居住及连续参保时间均满3年以上;2. 未落户的儿童参加医疗保险后,可持父母户口办理,父母应是长春本市户口,参加长春市医疗保险,且居住及连续参保时间均满3年以上,双方父母有一方满足以上条件即可;3.参加长春市职工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时间达3年以上。调整后,凡符合低自付大病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

责任编辑:金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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