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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调 市本级月标准提高至1445元

来源:株洲晚报    编辑:金果    发布时间:2019-10-24    

       株洲晚报讯(记者 何春林 通讯员 张军)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10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调了。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信息显示,市本级及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云龙示范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343元/月调整为1445元/月,月标准提高了102元。

       渌口区、醴陵市、攸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216元/月调整为1309元/月,月标准提高了93元;茶陵县、炎陵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088元/月调整为1173元/月,月标准提高了85元。

哪些人可申领?

       1.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保缴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参保满一年,可领取4个月失业保险金。参保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增加2个月,但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怎么申领?

       根据规定,只要所在单位替员工缴纳了一年的失业保险金,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所在单位15天以内必须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初审合格后,失业保险部门会给所在单位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失业当事人凭相应证件便可以领取。失业人员需要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60日内,持《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进行申领。具体要求,可以登录“智慧株洲”App查看。

       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告知员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到哪去办理?

       “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意思是:无论员工因为何事(含犯罪),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就属于该范畴。

       如果单位没有替员工购买失业保险,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33),或者通过劳动仲裁、打官司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理地址:株洲市民中心一楼C区1115、1116号窗口;受理时间:9:00-12:00、13:00-17:00。

       咨询电话:28681685。

责任编辑:金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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