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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差旅伙食费收交有新规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金果    发布时间:2019-09-11    

       近日,省财政厅、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化明确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要求,规范接待单位开具凭证及收取费用管理。

       《通知》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如无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可选择自行解决用餐。按现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伙食补助100元每人每天的标准,早午晚三餐应分别按照20元、40元、40元交纳费用。

       《通知》还提出,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按现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市内交通补助标准,每人每日最高交纳80元,每半天交纳40元。

       此外,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通知》还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省直各单位可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责任编辑:金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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