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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正式实施

来源: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    编辑:金果    发布时间:2019-11-11    

       11月7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在新城区报业传媒大厦举办新闻发布会,就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优惠政策进行解读。

       2019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正式施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征税范围、适用税额、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优化简化了纳税申报、办税资料与减免退税办理,建立健全了税收保障机制,规范征收管理。

       具体来说,此次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二是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三是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四是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此次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法》与原《条例》相比较,在税收优惠方面有三方面税收优惠变化:一是将“养老院”扩展为“社会福利机构”,将“医院”扩展为“医疗机构”;二是减征项目增加了“水利工程”,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三是对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优惠,在增加“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和“自用”限定性条件的同时,做出了以下调整:增加了对于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删除了“鳏寡孤独”的优惠主体,同时增加了“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优惠主体;将“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修改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

       在减免税方面,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时不再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需要注意,纳税人需保存好相关的材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徐州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耕地占用税法》的颁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完善生态税收体的重要体现,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升税收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耕地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热点问答

       问: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中减半征收的在我省有哪些?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我省确定为减半征收。

       问:新法关于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首先,纳税人应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之日”改为 “收到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天。

       此前,《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在“从土地管理部门收到通知的日期”上,但在实际的土地管理中,没有统一的、固定的形式、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和口头通知。为使纳税义务时间更加明确和可操作,自然资源部同意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增加书面通知程序。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之日”。同时,应当指出,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并缴纳耕地占用税。

责任编辑:金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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