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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政策解读

来源:古乌兰察布市政府    编辑:金果    发布时间:2019-12-24    

       近日,我市出台了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问题的政策,最近,部分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热切希望就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进行深入了解,下面就此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25号)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分别执行0.5%。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执行以下标准: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关于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上年度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关于缴费政策衔接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后,单位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金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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