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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政策解读

来源: 中国财经观察网    编辑:金果    发布时间:2020-01-05    

       近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区人社局、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建立大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大人社〔2019〕87号),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更加惠民利民。现就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解读如下: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人缴费档次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缴费档次仅适用于建档立卡未脱贫的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在原来最高3000元/年的基础上,增加了4000元、5000元的缴费档次。

       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选择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3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选择500-8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1000-12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选择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选择2000-3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50元;选择4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补贴提高到200元/年。

       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和省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确定我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65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

       三、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1号)和省人社厅《关于推动人社“三农”工作优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9〕182号),到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照每年不低于8%的幅度调整。

       四、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根据党的十九大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应当及时参保缴费,否则不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大丰区财政局

2020年1月

责任编辑:金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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