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首页>>互联网+

“共享爸爸”营销广告违背公序良俗

来源:南方日报 市塲報创新中国    编辑:袁媛    发布时间:2019-05-16    

       这两天,一款“共享爸爸”的小程序火了。

       用户截图显示,进入页面后会定位用户位置,并显示附近的“爸爸”。随后,用户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共享爸爸”,包括商务型、暖男型、运动型、文艺型和幽默型多种,还可以下单选择服务。

       注意到这个小程序的第一时间,我就联想起此前备受争议的“共享酒店”,是否涉嫌有偿交易?结果点进去一看,却是某家装品牌的营销广告。用户下单后会跳转到视频广告页面,随后又跳转到产品推荐页面。涉事品牌回应称,“共享爸爸”并不可行,公司只是通过公益倡导大家关注父亲角色的缺失。

       毫无疑问,这是一则虚假广告。《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且不论“共享爸爸”本身就是一个惹人争议的概念,单从结果上看,无论公众基于何种需求点开选项,最终链接都在意料之外,这是典型的以虚假手段达到宣传目的。

       比欺骗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涉事品牌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态度。从事后回应看,他们丝毫意识不到自己的问题,不仅将赤裸裸的广告包装成“公益行为”,更醉心于这个营销案例所引发的曝光效应。更甚者,不少新媒体将其奉为营销案例,采访相关人员,介绍这个创意从萌发到上线的过程。

       这件事情再次证明了,为了搞热点、博眼球、抓流量,一些企业没有底线,没有羞耻感!某相声演员拿地震当段子,某企业公然把邱少云比作“烧烤”……这样的例子我们见得还少吗?

       更可怕的是,新媒体时代,如此做法居然成了“榜样”。每一个所谓“成功案例”的背后,都有无数新媒体小编在摩拳擦掌、跃跃欲试。谁都想搞出一个大新闻,谁都不在乎底线,长此以往,信息和营销的界限将被模糊,社会风气就会被越带越偏。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就这一点而言,“共享爸爸”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相关部门对此绝对不能坐视不理。我们必须对低俗恶俗的行为说“不”!

责任编辑:袁媛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服务协议 | 联系我们 | 加盟我们 | 人员查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13号院  邮编:100088

邮箱 scbcxzg@163.com 京ICP备20018841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738

版权所有:创新中国频道 Copyright © 2000-2016 SCBCXZ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编号:(京)字第298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