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积金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优化升级,该中心决定对多项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及办理要件进行调整,新的调整于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了解,新的调整共涉及7项内容,分别为:
职工办理差额对冲还贷业务后因未及时还款导致按月对冲业务中止的,取消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限制,调整为职工正常还款后,即可重新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取消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一年内不得提前还款的限制。
职工符合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应间隔6个月以上(销户类提取除外)。
职工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方可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其他城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其他城市办理了异地贷款业务,后又在贷款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持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贷款证明将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至贷款地中心。
个人缴存者办理开户缴存业务时无须填写《开户申请表》。
单位经办人办理职工账户合并、转移业务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账户转移合并书(加盖公章或财务章)即可,无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