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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铁首例“咸猪手”入刑案开庭:男子猥亵2女子获刑六个月

来源:东方网    编辑:金果    发布时间:2019-10-15    

       东方网记者刘理10月15日报道:因涉及个人隐私,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上海地铁首例“咸猪手”入刑案在静安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记者获悉,以往,公共交通领域内“咸猪手”案件多作行政处罚,该案的判决也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

男子地铁内伸“咸猪手”获刑半年

       今天上午,身着灰蓝色上衣的王某某走进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2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在本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期间,该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被告人王某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18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女子察觉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静安法院:希望未来震慑类似行为

       东方网记者了解到,作为本市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的案件,该案填补了公共交通领域对该类案件的刑事打击空白。

       在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静安法院副院长丁德宏。丁德宏表示,此次案件取得了比较充分的证据,也是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

       丁德宏表示,由于取证难、当事人不愿意主动报案等多种原因,以往,上海市公共交通领域的性骚扰案件基本都作行政处罚,没有刑事判决的先例,这也导致了行为人反复多次作案,乘客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力保障。

       经过本次司法实践的探索,在车厢里伸出“咸猪手”如今有可能作为刑事犯罪入刑,如此以来,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类似案件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我相信,本次案件对有类似行为的行为人可以达到一个震慑的作用,打击类似行为人的气焰,也希望更多的女性在公共场所遇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勇敢地站出来。”丁德宏表示。

责任编辑:金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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