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首页>>法制宣传

最高罚3万!12月1日起,郑州正式处罚“摩的”拉客、“克隆”出租车

来源:大河网    编辑:金果    发布时间:2019-11-25    

       本报讯11月22日,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召开《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动员会,各县市区交通部门客运管理、执法部门参加。记者从会上获悉,12月1日起,郑州市交通与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将正式对“摩的”拉客、“克隆”出租车,非法从事出租车、网约车等的经营行为,依据不同情节给予1000至3万元的处罚。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刚表示,该规定被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后,该局立即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奔赴北京、上海、杭州等地考察学习,立足郑州市实际,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最终通过立法程序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其中,该规定着重解决了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等机(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假冒巡游出租汽车(俗称“克隆”出租车)等行为无处罚依据问题,以及对查处的长期不接受处理的非法营运车辆,无处置依据问题。

       按照该规定,对于被没收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和物品,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经调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六十日期满仍无人领取的,将涉案车辆依法上缴财政。

       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非法客运行为,可实行联合执法。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共享车辆信息、执法信息等数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可作为认定非法客运行为的证据。

       同时,郑州市将建立非法客运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目前,该制度的草案已上报郑州市政府,批准通过后将正式向社会公开,同时公布举报受理部门和举报方式。

       哪些行为将被禁止?违反将受何种处罚?请看这里

       ◆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客运经营。

       处罚措施: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车辆,责令停止经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处罚措施: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营运标识和设施,假冒巡游出租汽车。

       处罚措施:违反该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车辆,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二)擅自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没收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并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金果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服务协议 | 联系我们 | 加盟我们 | 人员查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13号院  邮编:100088

邮箱 scbcxzg@163.com 京ICP备20018841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738

版权所有:创新中国频道 Copyright © 2000-2016 SCBCXZ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编号:(京)字第298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