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谢邦良、郑雪荷: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们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093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0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们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余李康: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094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1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们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林礼禁、赵冰: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们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09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2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们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王庆爱、陈淑凤: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们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00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3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张建秋: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02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4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杨赛珠: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03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5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雷冰冰: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08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10:0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林海波: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11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10:1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陈康煜、欧凤霞: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们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1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10:2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们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郑锡宜、林丽雪: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们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17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10:3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们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郑丽华、章官勇: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们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19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10:4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们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张贤乐、郜招花: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们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2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10:5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们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李中佑、陈翠銮: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们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27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11:0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们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蔡金花: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29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11:1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陈裕陆、温爱珍: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们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3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11:2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们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林建烨、李思思: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们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40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11:3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们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黄开秀、陈芝凤: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们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4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11:4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们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林诗应、林丽群: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们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47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11:5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们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黄光云、蔡银霞: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们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53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12:0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们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陈丽玉、李辉: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们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60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8:3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们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蔡上发、刘秀月: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们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62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8:4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们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林爱金、朱茂丽:
本委受理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与你们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温仲字第1163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20日内。本委将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8:5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们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9号温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5楼,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