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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研究生导师责任制势在必行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刘慧    发布时间:2019-03-22    

       据报道,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意见》,对研究生导师明确职责,立下一系列规矩。意见指出,对立德树人职责履行不到位或所带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导师,将依规给予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既损害学术声誉、败坏学术风气,又危害社会、严重阻碍科研工作和教育事业发展进步,影响之深已到了不得不猛药治疴的时候。教育部等部门有明确规定,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同时提出“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宁夏此举就是对国家相关部门意见的全面落实和具体实施。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阶段,师生关系、教学系统已经发生了内在性变化。一方面,师生关系由“教学关系”转化为“导学关系”;另一方面,教学行为由知识传授型转化为科学研究型。导师在“教”,更在“导”,“导师导什么”“研究生研究什么”就显得非常重要。随着信息化时代学习方式发生变化,学生更易获取知识、掌握前沿。而导师之所以成为导师,穷尽自身所钻研的学术领域和科研本领,能胜学生一筹的仍是“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更重要的是,研究生导师亦是思政教育工作者,承担思政教育职责。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使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新时代高等教育的本质要求。既引导学生坚持正确的学习研究方法、进行科学规范的学术训练,又引导学生坚守学术道德和科研精神,是导师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当好人生导师,使自己成为塑造学生品格、品质、品味的“大先生”,尽己所能帮助学生“扣好人生的扣子”,导师责无旁贷。

       “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这个“心术”就是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仁爱之心。在“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上,导师必须要有坚定的立场和信念,必须在“育人”上下足功夫,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研究生导师不是“包工头”,职责有限意味着其担负的不是“无限责任”“全部责任”。近年来,针对学术不端、学风不正等不良行为,各地、各高校和科研院所都采取了相应的治理办法,但是新情况、新问题也相伴而生。比如在导师责任制落实方面,偏重于对导师的处理而轻忽了研究生这个更为重要的“责任主体”。

       理想的师生关系,应该是为着共同的学术抱负和志趣,在一起承担科研任务的过程中不断培养起来的合作、互助、包容、争鸣的学术氛围,以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师生情谊。在此基础上考量教育教学效果并制定制度办法,才有希望成为双方共同且自愿遵守的约定。

       加强研究生教育培养、落实研究生导师责任制、规范学术不端行为势在必行。秉持良好的动机和初衷,有助于营造正常的师生关系、清朗的研学环境、健康的学术氛围,但是在“学校(科研院所)—研究生—导师”这个系统中,对各主体的权责厘定、边界划分和处罚裁量上,一定要慎之又慎。承担研究生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院所,应从人才培养的系统层面统筹谋划、联动教育,防止把“相应责任”泛化理解、片面化认定、极端化执行。

       《光明日报》( 2019年03月22日02版)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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