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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夏邑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来源:创新中国周刊    编辑:于小鱼    发布时间:2018-12-20    

       人民日报市场报网络版河南讯(田保庆 梁远)2018年12月19日,河南省夏邑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县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并通过了夏邑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共九条,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调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以及个人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公益保护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履行检察建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是规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以及对国有财产负有占有、处置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工作制度,并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给予协助、配合。

       四是要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就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指定管辖、审理程序、案件执行等问题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建立健全公益诉讼联席会议、案件评估、信息共享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益诉讼规范化开展。

       五是强调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机关作出判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六是要求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构建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应当作为案件线索移交检察机关。

       七是强调对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勘验检测等调查取证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纳入财政预算。探索设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用于恢复受损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八是要求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督促审判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检察建议、执行生效判决,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责任编辑:于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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